暖心!杭州市出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
《礼记》
曰:
故人不独亲其亲,不独子其子。
使老有所终,壮有所用,幼有所长,
鳏寡孤独废疾者,皆有所养。
从古至今,这种社会暖心风气从未间断~
瞧,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正式出台
速速来看
一、特困人员的范围
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老年人、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,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,应当依法纳入救助供养范围:1.无劳动能力的;2.无生活来源的;3.无法定赡养、抚养、扶养人,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。
二、救助供养内容
1、提供基本生活条件;
2、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;.
3、提供疾病治疗;
4、办理丧葬事宜;.
5、提供住房救助;.
6、提供教育救助。
三、救助供养标准
01
基本生活标准应当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,按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50%确定;
02
照料护理标准参照省、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执行,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、基本不能自理、部分不能自理三档。
四、特困人员申请审批程序
申请
↓
乡镇人民政府(街道办事处)受理审核
↓
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以及终止
↓
......
五、救助供养方式
01
集中供养对集中供养的特困从员,应优先由户籍所在地的供养服务机构提供供养服务;未满16周岁需集中供养的,应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;
02
分散供养对少数因特殊原因未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,可以采取“户院挂钩”的办法,落实其供养服务和管理。
六、供养服务机构管理
进一步完善供养服务机构内部管理和服务制度,强化人员培训,按照养老机构服务标准和分级护理标准开展服务。
加强供养服务机构人员配备,护理人员与生活自理供养人员比例不低于1:10,与生活不能自理供养人员比例不低于1:4。合理确定供养服务机构服务人员工资福利待遇,并实行动态调整。
七、保障措施
明确县级政府、县级相关部门、街道(乡镇)、村(居)民委员会职责
各区、县(市)政府应将政府设立的供养服务机构运转费用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,予以保障
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、基本医疗保障、最低生活保障、孤儿基本生活保障、社会福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
强化监管和社会参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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往期回顾
撰稿:福慈处
编辑:李存娥